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6执保4125号

任晓敏、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任晓敏;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125号 申请人任晓敏,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13栋103、104、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23935C。 法定代表人叶文。 申请人任晓敏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3839.5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839.5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张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