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82民初848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任某,女,汉族,1996年9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胡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任某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毛国荣审??判??员???卫俊莲??审??判??员???任亚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义洁
书 记 员 张玉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