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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执138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跃虎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跃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4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跃虎,男,1987年03月03日生,汉族,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李跃虎保险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网字第577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跃虎的执行申请,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跃虎执行申请,终结(2018)深仲网字第577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民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 维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