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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805号之一

魏观举、福州爱上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观举;福州爱上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观举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州爱上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世淋。 申请执行人魏观举被执行人福州爱上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8】28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79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以书面形式依法传唤申请人到庭,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8】28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 夏 执行员 肖朝晖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伟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