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927执508号

任志良、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李亚智王桂生南皮县南皮镇桃源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志良;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李亚智王桂生南皮县南皮镇桃源村委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27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任志良

被执行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李亚智王桂生南皮县南皮镇桃源村委会任志良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王桂生、李亚智、南皮县南皮镇桃源村委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11053.2元。在执行过程中,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及楼房查询登记反馈、住房公积金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収益性查询情况结果,执行到位财产金额为397951.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13101.7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玉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