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初301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萌生广告制作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CCRX0X。 经营者:梁城,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梁坤,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萌生广告制作经营部(以下简称萌生广告经营部)因与被告梁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萌生广告经营部经营者梁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萌生广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日被告梁坤找到原告,由其经营的嘉兴市经开嘉北初梦健身倶乐部需要装一个广告牌,需要制作。后期被告又陆续找到原告要求制作健身房宣传单页、会员体验券、健身房开业横幅、宣传展架、易拉宝、招聘打印等,被告一直拖欠承揽费,截止目前尚欠广告费用1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履行。 被告梁坤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制作清单等,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承揽费19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梁坤找到原告要求制作广告牌、健身房宣传单页、会员体验券、健身房开业横幅、宣传展架、易拉宝、招聘打印等。2019年8月22日,被告梁坤向原告经营者梁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广告公司19000元,将于2019年9月5日前还总价的50%,9月10日之前还清剩下的。后被告未归还欠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按被告要求定作产品,被告也对尚欠的定作款及付款时间作出确认,应承担支付定作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19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萌生广告制作经营部承揽费1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梁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梁坤负担(原告已支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晓芳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