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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02民初122号

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602民初122号

原告: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10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88548XN(1-1)。

法定代表人:石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然,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域市盐湖区学苑路与河东街交叉口东南角金鑫大厦10楼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7365116E。

法定代表人:全亚锦,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芙蓉中药饮片公司)诉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生堂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芙蓉饮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芙蓉饮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81244.7元(大写贰拾捌万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柒角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药材,货款支付方式为: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至原告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1244.7元(大写貳拾捌万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柒角整),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对下欠货款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 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药材,货款支付方式为: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至原告账户。经结算,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1244.7元(大写貳拾捌万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柒角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不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证据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对账函一份在卷佐证,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公司拖欠原告金芙蓉饮片公司中药材货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双方认可的对账数额支付所欠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81244.7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28124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9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加付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洪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