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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2民初1124号

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健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2民初1124号

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143734318。

法定代表人:罗辉,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明,男,布依族,1977年5月3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女,汉族,1994年10月1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健健,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110030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物业公司)诉被告王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创物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