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2民初1124号
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143734318。
法定代表人:罗辉,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明,男,布依族,1977年5月3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女,汉族,1994年10月1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健健,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1110030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物业公司)诉被告王健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创物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中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