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司救执13号

程贵娥、文泽良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程贵娥;文泽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13号 救助

申请人:程贵娥,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救助

申请人:文泽良,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救助申请人程贵娥以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程贵娥、文泽良称:文泽良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妻子程贵娥被陈剑飞驾驶小轿车撞伤,致程贵娥一级伤残、文泽良十级伤残。虽经法院判令陈剑飞赔偿150多万元,但仅执行到位1万多元,被执行人陈剑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陈剑飞交通肇事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418号刑事判决,判令陈剑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贵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31961.33元(不含已支付的57000元),赔偿文泽良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9691.21元。 另查明,进贤县二塘乡二塘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书面证明称,程贵娥因车祸致一级伤残,现已变成植物人,其丈夫文泽良在身边护理,无法参加工作,家中尚有一位75岁老母亲需要赡养,一个儿子还在福州市螺洲中学读书,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程贵娥因陈剑飞交通肇事受伤致其一级伤残,需由家属终身护理,且被执行人陈剑飞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大部分赔偿款未得偿,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程贵娥司法救助金6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