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2执1347号被执行人尤晓岗,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在服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苏068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书:尤晓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尤晓岗继续退赔未退赃款人民币175911.01元,发还各被害人。被执行人尤晓岗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0元,退赔赃款175911.01元。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由韩春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尤晓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尤晓岗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8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马 跃
审判员 石磊山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