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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刑初114号

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豪电,男,1998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昌旺,男,1995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臧流侠,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9年4月17日、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到庭参加诉讼。案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绰号“阿锋”(另案处理)经营一个“金钱鱼庄”的网络赌博网站,该网站有六合彩、赛车等赌博形式的网络赌博网站,并且聘请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与臧某1、臧某2、黄某2、藏流延、臧某3、黄某1(后六人另案处理)等人。该网站先后在租住的贵港市聚龙城小区、景远国际小区、普罗旺斯小区、吉田大夏小区、宏桂广场小区、唐人街小区的套房内,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发展下线赌博人员和接受投注。其中,廖豪电做管理员,负责与投资经营平台的老板阿锋进行对接,负责员工的排班和查看平台帐号的报表,负责金沙国际娱乐城平台足球赛管理工作。周昌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情况,负责充值、兑奖,负责租用办公场所,负责后勤。臧流侠负责管理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监督工作人员的上班情况,有时会顶替工作人员帮赌徒充值积分、积分兑换钱。臧某1、臧某2、藏流延、臧某3则负责给收赌徒的上分、下分以及微信、支付宝的提现。黄某1、黄某2则是客服,使用网站提供的手机、通过微信与想参与赌博的人联系。廖豪电的月工资6500元、周昌旺的月工资6500元、臧流侠的月工资4500元。至案发时,廖豪电领取工资共人民币6万元,周昌旺领取的工资共人民币5万元,臧流侠领取的工资共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营收报告、银行流水、信息表,证人杨某、何某、李某、萧某、曾某、闭若樱、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员照片,同案人臧某1、臧某2、黄某2、藏流延、臧某3、黄某1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手机提取证据截图及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分别为60000元、50000元、40000元,依法应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豪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周昌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臧流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廖豪电、周昌旺、臧流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分别为六万元、五万元、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艺

人民陪审员  韦倩霞

人民陪审员  闭兆禧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李红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