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996号
原告:高勤前,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吴永辉,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前诉被告吴永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勤前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