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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4996号

高勤前与吴永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勤前;吴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996号

原告:高勤前,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吴永辉,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前诉被告吴永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勤前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