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8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柳万录,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于治祥,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腾玉萍,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据已生效(2018)黑0128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柳万录申请执行于治祥、腾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128执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守东
审判员 黄兴照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