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781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陈团亦,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石卫琼,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黄建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省龙州县人,住阳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团亦与被执行人石卫琼、黄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团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粤1781执恢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曾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