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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4170号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梁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4170号

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梁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4725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申请执行人对处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甘A×××××的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A×××××汽车。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0529.52元,已退回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强制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军 二O一九年六月XX日

书记员 朱嘉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