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681执918号被执行人王振利,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王振利犯盗窃罪,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辽068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暂住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于该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振利目前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义
审判员 赵春杨
审判员 夏 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