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26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英杰,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捕前住该处。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分局舜耕派出所抓获,同月2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喜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英杰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谋、荣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英杰及其辩护人陈喜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9月份以来,在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年产13万吨聚碳酸酯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人李保义(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魏英杰、李建辉、魏新显、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均已判刑)等人,为达到迫使该项目的业主方盛通公司、承建方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购买使用李保义、魏新显等人提供的混凝土、砖、沙子等建筑材料,使用李建辉等人提供的建筑器械等目的,采用阻拦建筑材料进入工地,阻拦建筑器械施工,辱骂、殴打、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无法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无法自行租赁使用建筑器械,被迫与李保义方先后签订了《外部会议纪要》、《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器械租赁合同》,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盛通公司、国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保义为首要分子,以李建辉、魏新显为重要成员,以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强迫国机公司购买砖、沙等建筑材料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英杰伙同李保义、李建辉、李国超、李国正等人取阻拦送砖、送沙子车辆进入工地以及对进入工地的沙车阻拦卸车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无法自行采购,只能从李保义、魏新显处采购砖、沙子等建筑材料。经查证,该犯罪集团共迫使国机公司从其处采购砖类共计827300块,砖款共计401435余元,沙类建筑材料共计733余立方米,沙款共计141712余元,石类建筑材料共计258余立方米,石款共计44128余元,水泥类建筑材料共计340吨,水泥款共计129849余元。
二、强迫国机公司购买混凝土等建筑材料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英杰伙同李保义、魏新显、李建辉等人采取对运送混凝土车辆进行阻拦、对未经其允许自行采购的混凝土阻拦施工、供应混凝土不及时导致泵管堵塞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无法自行采购,只能从李保义、魏新显处采购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经查证,该犯罪集团共迫使国机公司从其处采购混凝土16444余立方米,混凝土款共计6100567余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英杰伙同李保义、李建辉、魏新显、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等人在范县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保义为首要分子,李建辉、魏新显为重要成员,魏英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李保义、李国超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魏英杰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英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魏英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魏英杰的献血证、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以来,在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年产13万吨聚碳酸酯项目工程建设中,李保义纠集李建辉、魏新显、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均已判刑)、被告人魏英杰(系魏新显之子)等人,由魏新显出资,以范县安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范县建辉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利用宗族、合作伙伴关系为纽带,为达到迫使该项目的业主方盛通公司、承建方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购买使用李保义、魏新显等人提供的混凝土、砖、沙子等建筑材料、李建辉等人提供的建筑器械等目的,采用阻拦建筑材料进入工地,阻拦建筑器械施工,辱骂、殴打、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无法自行采购建筑材料、自行租赁使用建筑器械,被迫与本案被告人先后签订了《外部会议纪要》、《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器械租赁合同》。本案被告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盛通公司、国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保义为首要分子,以李建辉、魏新显为重要成员,以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魏英杰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魏英杰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一、强迫国机公司购买砖、沙等建筑材料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保义、李建辉、李国超、李国正、魏英杰(另案处理)等人在范县盛通公司工地,采取阻拦送砖、送沙子车辆进入工地以及对进入工地的沙车阻拦卸车等手段,迫使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只能从李保义、魏新显处采购砖、沙子等建筑材料。经查证,该犯罪集团共迫使国机公司从其处采购砖类共计827300块,款项共计401435余元,沙类建筑材料共计733余立方米,款项共计141712余元,石类建筑材料共计258余立方米,款项共计44128余元,水泥类建筑材料共计340吨,款项共计129849余元。在此起犯罪中,被告人魏英杰受李保义指使,在现场发现有其他人向工地送建筑材料就电话通知李保义,还曾受李建辉安排,伙同他人阻拦一辆向工地送沙子的车卸车,后经公安人员调解,该车沙子才得以卸车。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1、书证及其他证据(1)被告人魏英杰的户籍证明及照片。(2)范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3)本院(2018)豫0926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保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建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魏新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国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国正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书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玉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中国建设濮阳项目土建三队混凝土等材料采购明细。证实共采购砖类共计827300块,共计401435.28元,沙类建筑材料共计733.263平方米,款共计141712.0593元,石类建筑共计258.1平方米,款计44128.8525元.水泥类建筑材料共计340吨,水泥款共计129849.01元。(5)清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魏英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扣押清单及公安机关从魏英杰手机中提取的照片。2、证人证言(1)王宏博证言。证实2017年9月中旬,李保义、李国涛带人阻止他人向工地送料,同时证实工地被迫从李保义等人处高价采购工地所需的建筑材料。(2)程国强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李国涛(李建辉)、大超(李国超)还有李国涛的三弟(李国正)和送沙子的人吵架,不让其他供料司机卸车。(3)张兰波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其给工地送砖的料车被曹楼的两个年轻人开着两辆车堵在门口不让进入工地,而且送料受阻之后,工地方未再联系其送料。(4)王建国证言。证实送料的车被二涛(李建辉)和二涛的三兄弟(李国正)阻拦并遭受对方谩骂。(5)刘洪安证言。证实第一次往工地送砖的时候就存在阻工事实,且最后一次送料时被一辆白色车堵住工地门口,不让卸料,因此王建国和对方发生争执,拦车的人是三个年轻人。(6)谢泽文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送料工人因为被阻工不敢再往工地送沙子料。(7)曹章记证言。证实魏英杰让其给3D公司送砖。(8)刘广亮证言。证实魏英杰伙同他人阻拦其自主购进建筑材料。(9)梁晓阳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因为给工地送砖未经过李保义(李保义),送砖的人被李保义的人殴打。(10)同案犯李保义证言。李保义供认其在盛源公司3D打印项目工地阻拦过两回建筑材料,第一回是拦了一车沙子,第二回是拦了一车红砖。(11)同案犯李建辉证言。证实其伙同李国超、魏英杰阻止过拉砖的车和拉沙子的车进入工地的具体经过,以及因此导致报警处理的结果。(12)同案犯李国正证言。证实有人阻止工地上施工,都是找其父亲李保义协调。3、被告人魏英杰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受李保义指使,在现场发现有其他人向工地送建筑材料就电话通知李保义,并和李建辉等人通过拦车等手段阻止他人上料。4、辨认笔录。
二、强迫国机公司购买混凝土等建筑材料2017年9月份以来,李保义、魏新显、李建辉等人在范县盛通公司工地门口,采取对运送混凝土车辆进行阻拦、对未经其允许自行采购的混凝土阻拦施工、供应混凝土不及时导致泵管堵塞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无法自行采购,只能从李保义、魏新显处采购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经查证,该犯罪集团共迫使国机公司从其处采购混凝土16444余立方米,混凝土款共计6100567余元。在此起犯罪中,被告人魏英杰受李保义指使,在现场发现有其他人向工地送混凝土就电话通知李保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1、书证和其他证据(1)现场照片。(2)濮城金源商砼混凝土供应发货单。(3)中国建设濮阳项目土建三队混凝土等材料采购明细。证实共采购混凝土1548.29方,共计593683.4元。2、证人证言(1)王宏博证言。证实李保义与其签订供应混凝土合同,至少高出市场价10元,其自行购买的混凝土被李国涛等人拦着混凝土车辆不让进工地。(2)程国强证言。证实李保义的家人拦着国机公司自行购买的混凝土不让进工地。(3)董赵鑫证言。证实李国涛四人在工地上阻工,李保义在现场没有下车。(4)刘广亮证言。证实魏新显等人在现场阻碍施工,工地上使用的混凝土必须经过李保义、魏新显等人的同意。(5)晋怀明证言。证实刘广亮等人曾在范县金源商砼站购买混凝土。(6)王子胜证言。证实了李建辉等人阻止混凝土进入施工工地、卸料。(7)何彬彬证言。证实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了泵管堵住损坏,工人窝工近两天。(8)戢庆知证言。证实李保义垄断工地上的工程车辆,材料供应,并因为供应材料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9)王宏博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保义供应混凝土不及时造成国机公司重大损失。(10)王世强证言。证实李保义垄断工地上混凝土供应,并且因为供应不及时造成了巨大损失。(11)程国强、张楠、韩东生证言。证实因为李保义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了巨大损失。3、被告人魏英杰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受李保义指使,在现场发现有其他人向工地送混凝土就电话通知李保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英杰与已判刑的李保义、李建辉、魏新显、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自2017年9月份以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范县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保义为首要分子,李建辉、魏新显为重要成员,李国超、李国正、李书强、李玉山、被告人魏英杰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魏英杰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李保义等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混凝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英杰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魏英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英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英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祖 伟
审判员 马文慧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