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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4610号

朱国英与沈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国英;沈伟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610号

原告:朱国英,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伟泉,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英诉被告沈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伟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伟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朱国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仕

人民陪审员  沈孝泉

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阳

书记员朱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