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8650号
原告:顺德区龙江镇康爱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扒头工业区中心路2号10-10地块3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08C6T8X。经营者:马勇华,即本案另一原告。
原告:马勇华,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麦建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顺德区龙江镇康爱五金厂、马勇华与被告麦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荣波
人民陪审员 何兆轩
人民陪审员 王锦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