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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195号之一

洪伟杰、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伟杰;陈伟明;严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伟杰,男,汉族,1993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陈伟明,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严丽芬,女,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关于洪伟杰与被告陈伟明、严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60731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严丽芬名下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33号十座501房,本院另案处置后再进行分配。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严丽芬名下粤E×××××、粤E×××××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拍卖。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95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青山

审判员  刘伟坤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曾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