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91民初2449号
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负责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言,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张新,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王树银,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王树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如在收到本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柴修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