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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恢371号

李伟、刘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伟、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鄂0302执恢371号李伟、刘亮:你们与马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良军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履行(2017)鄂03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执行费用。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