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乌力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哈达,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力吉与被执行人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524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 仁 仓
审 判 员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斯琴巴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