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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乌力吉与被执行人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力吉;哈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乌力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哈达,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力吉与被执行人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524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 仁 仓

审 判 员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斯琴巴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