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裴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裴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执行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宝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