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6执283号之一

裴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裴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裴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执行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宝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