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6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北京朝阳区。
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胜武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李孟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