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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民初824号

浙江晟园服饰有限公司与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晟园服饰有限公司;朱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7民初824号

原告:浙江晟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炜芬,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红良,男,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朱利民,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浙江晟园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晟园服饰)与被告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美娟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园服饰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良、被告朱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园服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被告朱利民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万元,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并注明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前。届期后,被告提出延期支付,并于2018年10月28日写下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2019年2月2日前还款7.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还款7.5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兑现承诺。现特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朱利民答辩称: 原告晟园服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朱利民对证据――――(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日,被告朱利民与玉山县东升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晟园服饰借得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至2018年9月30日前还款。届期后,因未及时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2日前和2019年4月30日前各还款7.5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晟园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朱利民负担**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美娟

二○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楼晓瑛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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