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71号申请人白文明,男,蒙古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申请人白文金,男,蒙古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白文荣,男,蒙古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通辽市。申请人白文龙,男,蒙古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通辽市。申请人白文红,男,蒙古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玉柱,男,蒙古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白文明、白文金、白文荣、白文龙、白文红申请白玉柱物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文明、白文金、白文荣、白文龙、白文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燕翔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