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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2执71号

白文明、白文金等与白玉柱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白文明;白文金;白文荣;白文龙;白文红;白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2222执71号申请人白文明,男,蒙古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申请人白文金,男,蒙古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白文荣,男,蒙古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通辽市。申请人白文龙,男,蒙古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通辽市。申请人白文红,男,蒙古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玉柱,男,蒙古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白文明、白文金、白文荣、白文龙、白文红申请白玉柱物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文明、白文金、白文荣、白文龙、白文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2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燕翔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