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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7民初689号

宋中平与陈国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中平;陈国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7民初689号

原告:宋中平,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陈国徽,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

原告宋中平与被告陈国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陈国徽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于2019年3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中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中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金,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国徽于2018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用于购买工程材料,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联系方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总找理由拒绝。原告专门到八所找被告追讨借款,发现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将情况告知被告母亲,要求帮忙转告,但被告始终不肯露面。被告陈国徽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条》,结合原告的开庭陈述笔录,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这些证据材料在开庭过程中经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

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被告陈国徽向原告宋中平出具《借款条》载明:被告陈国徽因购买材料款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宋中平借款25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另查明,原告支付传票的公告费58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国徽向原告宋中平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款条》,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开庭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条》即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宋中平借款25000元及资金占用金(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85元,由被告陈国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筱妤

审判员 刘智莉

审判员 程亚奇 

二○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赖群红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