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1执2499号

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长青、娜仁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长青;娜仁格日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法定代表人:张敏。被申请执行人石长青,男性,1974年4月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娜仁格日乐,女性,1974年5月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长青、娜仁格日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521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包恩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