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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3679号

沈利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利;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679号

原告:沈利,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静,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沈利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沈利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诉讼费3532元),由原告沈利负担。

审判员  邰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郭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