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679号
原告:沈利,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静,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沈利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沈利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诉讼费3532元),由原告沈利负担。
审判员 邰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郭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