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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财保27号

李洁与袁化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洁;袁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财保27号

申请人:李洁,女,1988年6月12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申请人:袁化芳,女,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李洁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化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保全价值4万元),申请人李洁向本院提供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洁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化芳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车辆。 案件申请费420元,申请人李洁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秀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