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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5909号

苏艳红、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艳红;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5909号

申请执行人:苏艳红,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1281564。 法定代表人李庆基。 关于苏艳红申请执行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第4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苏艳红支付工资55168.57元、年终奖1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4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威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49907H。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59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关素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