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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836号

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2836号

原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棉麻公司十八里工业西一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61622309。

法定代表人:吕凤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伟,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

负责人:张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曼曼,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合瑞物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亳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合瑞物流的委托诉代理人葛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曼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合瑞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1时47分,赖振江驾驶皖S×××××号车,沿G3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310线与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前方李成林驾驶正在等信号灯的豫H×××××/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李成林驾驶的豫H×××××/豫H×××××车又与前方王国良驾驶同样在等信号灯的豫U×××××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振江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亳州公司辩称:1、皖S×××××在2018年6月12日在河南省开封市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皖S×××××车驾驶员赖振江当场死亡,皖S×××××号车负主要责任。此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人伤伤亡每人责任限额是100000元,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死者为驾驶员出险时无证驾驶,这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2、本案是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系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诉讼费并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所以不应由侵权案件以外的第三方即保险公司来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12日1时47分,赖振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号车,沿G3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310线与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前方李成林驾驶正在等信号灯的豫H×××××/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李成林驾驶的豫H×××××/豫H×××××车又与前方王国良驾驶同样在等信号灯的豫U×××××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振江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15日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振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成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国良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12月28日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2民初1940号判决书认定,因赖振江死亡造成的损失为396160.26元(死亡赔偿金254383.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25014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762.66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人伤伤亡每人责任限额是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营业执照、车辆登记证书、事故认定书、判决书、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投保人亳州合瑞物流所有的皖S×××××号车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人伤伤亡每人责任限额是100000元,因赖振江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保亳州公司抗辩提出驾驶员出险时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赔,因被告人保亳州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无证驾驶是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免赔的依据;同时人保亳州公司庭后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该事由属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免赔的范围,更无法证明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及解释的义务。故对人保亳州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赖振江死亡造成的损失,扣除对方车辆所应赔偿的部分,依责承担后仍然远远大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100000元[(396160.26元-110000元-11000元)×70%=192612.18元],故人保亳州公司应按照保险限额100000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亳州合瑞物流保险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