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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民初11548号之二

段俊梅与刘长江、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俊梅;刘长江;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548号之二

原告:段俊梅,女,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治安路中段西侧(人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2687083D。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职务:总经理。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常乾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俊梅与被告刘长江、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段俊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俊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