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548号之二
原告:段俊梅,女,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江,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治安路中段西侧(人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2687083D。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职务:总经理。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常乾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俊梅与被告刘长江、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段俊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俊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施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