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03民初6263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女,1995年4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建兴花园**。经营者谷源喜,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因业务经营的需要,陆续投资摄制了《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我要抱着你》、《你是我的玫瑰花》、《吹眼睛》、《杯水情歌》、《往日时光》、《爱情果》、《人在世上飘》、《小眼睛的姑娘》、《生日》、《如果你嫁给我》、《男人》、《宝贝》、《幸福誓言》、《啷咯情歌》、《长发》、《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圆月亮》、《爱走远》、《飞吧美丽的蝴蝶》、《开始》、《守候》、《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遇见你》、《那滋味》、《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谁让我爱上了你》、《人一旦变了心》、《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乞丐》、《美人酒》、《爱溜溜》、《当雪花爱上梅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爱大了受伤了》、《遇上你是我的缘》、《太爱了》、《一夜之间》、《尊严》、《FlyAway》、《妈妈》、《纤夫的梦》、《说吧、你说吧》《和你一起走好吗》、《其实我很在乎你》、《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电影版)》、《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是猫儿我是鱼》、《坏孩子》、《寻水的鱼》、《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爱情重点》、《我是一只猫》、《太早》、《偶像派》、《我叫车静子》、《老朋友》共70部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摄制完成后,原告陆续将其在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及音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其片中画面及出版物封面上原告均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了署名,因此,原告是上述7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完整的收录并有偿向用户提供、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70部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应当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和表演权,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案涉70部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公证费2500元、取证费161元、其他费用本案分摊654元)。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制作音像制品等。案涉《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我要抱着你》、《你是我的玫瑰花》、《吹眼睛》、《杯水情歌》、《往日时光》、《爱情果》、《人在世上飘》、《小眼睛的姑娘》、《生日》、《如果你嫁给我》、《男人》、《宝贝》、《幸福誓言》、《啷咯情歌》、《长发》、《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圆月亮》、《爱走远》、《飞吧美丽的蝴蝶》、《开始》、《守候》、《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遇见你》、《那滋味》、《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谁让我爱上了你》、《人一旦变了心》、《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乞丐》、《美人酒》、《爱溜溜》、《当雪花爱上梅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爱大了受伤了》、《遇上你是我的缘》、《太爱了》、《一夜之间》、《尊严》、《FlyAway》、《妈妈》、《纤夫的梦》、《说吧、你说吧》、《和你一起走好吗》、《其实我很在乎你》、《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电影版)》、《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是猫儿我是鱼》、《坏孩子》、《寻水的鱼》、《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爱情重点》、《我是一只猫》、《太早》、《偶像派》、《我叫车静子》、《老朋友》70部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中,前述卡拉OK全集的版号分别为ISBN978-7-88102-468-4、ISBN978-7-88102-587-2。在前述卡拉OK全集的背面均载明:“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敬告: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成立于1999年5月24日,经营者为谷源喜,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建兴花园**,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零售中餐;零售烟、酒、饮料;电子游艺;卡拉OK。2017年4月5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梁新华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4月10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受公证处的指派跟随原告指派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1层A05房,原告的工作人员利用该房间的点歌器依次点播了《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我要抱着你》、《你是我的玫瑰花》、《吹眼睛》、《杯水情歌》、《往日时光》、《爱情果》、《人在世上飘》、《小眼睛的姑娘》、《生日》、《如果你嫁给我》、《男人》、《宝贝》、《幸福誓言》、《啷咯情歌》、《长发》、《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圆月亮》、《爱走远》、《飞吧美丽的蝴蝶》、《开始》、《守候》、《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遇见你》、《那滋味》、《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谁让我爱上了你》、《人一旦变了心》、《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乞丐》、《美人酒》、《爱溜溜》、《当雪花爱上梅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爱大了受伤了》、《遇上你是我的缘》、《太爱了》、《一夜之间》、《尊严》、《FlyAway》、《妈妈》、《纤夫的梦》、《说吧、你说吧》、《和你一起走好吗》、《其实我很在乎你》、《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电影版)》、《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是猫儿我是鱼》、《坏孩子》、《寻水的鱼》、《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爱情重点》、《我是一只猫》、《太早》、《偶像派》、《我叫车静子》、《老朋友》70部音乐电视作品,原告的工作人员对歌曲的播放内容并对该房间的陈设以及该KTV的门头进行了摄像(摄像机经公证员检查,内存卡已经格式化)。本次消费161元,消费结束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向该KTV索取发票,该KTV的工作人员称不能出具发票,只给了一张消费账单(注:该张消费账单不是取证房间消费账单,服务员说找不到随便拿了一张),在消费账单背面写了收据,写明“新华纯KA05房间消费¥161元,2017.4.10,签字,134××××****”签名未盖章)的《消费账单》。上述点播歌曲和摄像的过程,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均在场监督,公证书所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所附曲目清单系根据现场点播并拍摄的歌曲整理所得,所附光盘记录的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上述过程记载于(2017)京公明内民证字第970号公证书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光盘封存件。经比对,现场摄录的70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与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中收录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一致。另查,2017年6月22日,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公函,主要内容为:“为避免诉讼给贵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期望双方通过和平方式友善解决纠纷,望贵公司能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我方工作人员联系,妥善解决纠纷,否则我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贵公司承担。”该公函于2017年6月28日签收。再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好歌天天唱》卡拉OK全集、《好歌天天唱(二)》卡拉OK全集、(2017)京公明内民证字第970号公证书中及封存光盘、公证费发票、公函及快递签收记录、合理支出费用发票、消费账单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是案涉7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比对结果,原告提供的公证摄录的案涉70部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均具有一致性。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在KTV经营中使用点歌系统放映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且未举证证明其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获得了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9600元(280元/部×70部)。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等,本院酌定为2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16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我要抱着你》、《你是我的玫瑰花》、《吹眼睛》、《杯水情歌》、《往日时光》、《爱情果》、《人在世上飘》、《小眼睛的姑娘》、《生日》、《如果你嫁给我》、《男人》、《宝贝》、《幸福誓言》、《啷咯情歌》、《长发》、《给我的挚友-火天》、《给爱人的倾诉》、《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圆月亮》、《爱走远》、《飞吧美丽的蝴蝶》、《开始》、《守候》、《突围》、《我要唱》、《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无情的背叛》、《笑容》、《像我一样飞翔》、《遇见你》、《那滋味》、《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谁让我爱上了你》、《人一旦变了心》、《站着坐着都想你》、《爱情乞丐》、《美人酒》、《爱溜溜》、《当雪花爱上梅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爱大了受伤了》、《遇上你是我的缘》、《太爱了》、《一夜之间》、《尊严》、《FlyAway》、《妈妈》、《纤夫的梦》、《说吧、你说吧》、《和你一起走好吗》、《其实我很在乎你》、《白狐》、《其实我很在乎你(电影版)》、《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是猫儿我是鱼》、《坏孩子》、《寻水的鱼》、《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关于你的好》、《爱情重点》、《我是一只猫》、《太早》、《偶像派》、《我叫车静子》、《老朋友》70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96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合计21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园娱乐城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曲 峰
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
人民陪审员 綦梅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景云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