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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民终109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颜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颜力;夏梦;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42865G。

负责人:孔少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映湖,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梦,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审

被告: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078709XR。

法定代表人:司马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颜力、夏梦,原审被告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张湾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广泉

审判员  袁 昆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