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徐思艺,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奉新县。 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徐思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4民初2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徐思艺所有的两枚金属戒指,拍卖所得款350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453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4执恢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冠雄
审判员 梅林勇
审判员 李学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罗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