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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1898号

汤存厚与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张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存厚;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张仁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1898号

原告:汤存厚,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216691。

法定代表人:张仁宏。

被告:张仁宏,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汤存厚与被告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张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宜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玉锋 人民

审判员  戴仁道 人民

审判员  黄远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远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