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1898号
原告:汤存厚,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216691。
法定代表人:张仁宏。
被告:张仁宏,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汤存厚与被告六安三泰鞋业有限公司、张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宜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玉锋 人民
审判员 戴仁道 人民
审判员 黄远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远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