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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1923号

周桂木、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9-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周桂木;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192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桂木,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玉(周桂木之子),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宋井巷**。

法定代表人:林宗强,主任。 再审申请人周桂木因与被申请人福清市龙山街道瑞亭社区居民委员(以下简称瑞亭居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桂木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实和理由:1.原判缺乏事实依据,周桂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周桂木对讼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1)福清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证号01904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周桂木对讼争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此项权利至今仍然合法有效,且周桂木耕作使用讼争土地至2016年初。(2)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周桂木对讼争地块正常耕作使用的事实,讼争地块名为“王后”,和“糖厂后”分属不同的地块。(3)周桂木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虽然没有承包地的四至范围,但周桂木承包使用“王后”;地块的事实众所周知周桂木也调取了档案,档案资料仍然没有四至的记载,周桂木对此已经尽了举证义务。2.瑞亭居委会关于周桂木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王后”;地块并非本案讼争围挡土地的辩解缺乏依据(1)瑞亭居委会辩称讼争地块是“糖厂后”且被征收,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反而是周桂木调取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了政府征收“糖厂后”土地的红线范围,“王后”;地块没有在红线范围内(2)周桂木确实领取了土地补偿款29904元,但不能据此认定其领取的是“王后”;地块征用补偿款(3)若“王后”;地块在1996年已被征用福清市人民政府不可能在三年后向周桂木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可能仍然由周桂木耕作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桂木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其享有0.33亩的“王后”;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该地块的四至范围不清,无法确认该“王后”;地块的具体位置而周桂木主张的围挡内讼争土地面积达1亩多,即使周桂木享有权利的土地位于围挡的讼争土地范围内,也无法确认具体位置,故周桂木要求将所有围挡拆除的依据不足。综上,周桂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周桂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

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

审判员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袁春怡

书记员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