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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司救执80号

刘某1、刘某2、刘某3等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尹丽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80号 救助

申请人:刘某1,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宣威市。系死者刘正猛之父。 救助

申请人:刘某2,男,200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正猛长子。 救助

申请人:刘某3,男,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刘正猛次子。 救助

申请人:尹丽多,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532224198306093742。系死者刘正猛之妻。 救助申请人刘某1等以其亲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刘某1等称:其亲人刘正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死者刘正猛父亲年事已高需要赡养,儿子尚未成年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刘某1、尹丽多、刘某2、刘某3与韩超辉、孙建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92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判令韩超辉赔偿刘某1、尹丽多、刘某2、刘某3各项损失838655元。 另查明,宣威市文兴乡白药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书面证明称,因刘正猛交通事故死亡,家中经济支柱断绝,造成家庭困难,经调查情况属实,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

本院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刘某1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孙儿尚未成年,依靠儿媳尹丽多赡养和抚养,家庭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某1司法救助金6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