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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09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耀良;洪肇克;林玉惠;吴永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9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

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姗姗,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白垵中闽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98355344T。

法定代表人:林玉惠。

被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长埔91350582724214434B。

法定代表人:潘红。

被告:林玉惠,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吴永金,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吴耀良,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洪肇克,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林玉惠、吴永金、吴耀良、洪肇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

一、被告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林玉惠、吴永金、吴耀良、洪肇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林玉惠、吴永金、吴耀良、洪肇克负担。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6月27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林玉惠、吴永金、吴耀良、洪肇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PAGE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