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苏0324刑更12号罪犯张伟霞,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2018年1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3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伟霞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罪犯张伟霞怀孕,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苏0324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其以哺乳婴儿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伟霞于2019年5月14日生育一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伟霞暂予监外执行十一个月十四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