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2民初1108号之1原告郝存华,男,197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孙卫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郝存华与被告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孙卫军在府谷县XX镇XX村XX村的分红款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卫军在府谷县XX镇XX村XX村的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