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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民初1108号之1

郝存华与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存华;孙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2民初1108号之1原告郝存华,男,197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孙卫军,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郝存华与被告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孙卫军在府谷县XX镇XX村XX村的分红款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卫军在府谷县XX镇XX村XX村的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