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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3297号之一

董某与路某1、夏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某;路某1;夏某1;夏某2;路某2;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3297号之一

原告:董某,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路某1,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夏某1,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夏某2,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路某2,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原告董某与被告路某1、夏某1、夏某2、路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路某1、夏某1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莹

审判员 龚书明

审判员 秦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