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3297号之一
原告:董某,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路某1,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夏某1,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夏某2,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路某2,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原告董某与被告路某1、夏某1、夏某2、路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路某1、夏某1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莹
审判员 龚书明
审判员 秦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