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3208号
申请人:朱广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平,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兰,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文明。
被
申请人:朱小英。
被
申请人:唐秋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广友与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广友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银行存款2340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银行存款2340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小菁
书 记 员 邹奕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