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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3208号

朱广友与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广友;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3208号

申请人:朱广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平,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兰,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唐文明。

被

申请人:朱小英。

被

申请人:唐秋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广友与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广友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银行存款2340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明、朱小英、唐秋良银行存款2340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小菁

书 记 员 邹奕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