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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异43号

赵锋林、魏平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锋林;魏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异43号

申请执行人:赵锋林,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农民。

被执行人:董堂善,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无业。

被执行人:韦向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农民。

被执行人:魏宁,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农民。

第三人:魏平,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系张掖市公安局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锋林与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赵锋林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魏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赵锋林称,申请执行人赵锋林与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案件款为260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8年3月,第三人魏平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一份,该担保书载明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下剩贰拾陆万元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魏宁无法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履行期限已到,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追加担保人魏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锋林与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后于同年5月4日作出(2017)甘0702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董堂善、韦向军、魏宁偿还赵锋林借款300000元,承担利息160000元,合计46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付26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董堂善、韦向军、魏宁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均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锋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甘0702执6867号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第三人魏平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赵锋林申请执行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下剩案件款贰拾陆万元,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魏宁无法按期履行,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我的财产。我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愿接受法院对我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但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锋林与被执行人董堂善、韦向军、魏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魏平自愿为被执行人魏宁担保履行贰拾陆万元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递交担保书,应系执行担保的范围。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均未履行义务。法院可裁定执行担保的财产,但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魏平为被执行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锋林要求追加第三人魏平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吉标

审判员  陆 军

审判员  陈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