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李家塔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乌兰木伦镇李家塔。法定代表人田小文,矿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灵公路丰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赵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立峰,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平立品,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李广亮,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李家塔煤矿与石家庄市新光源燃料有限公司、赵立峰、平立品、李广亮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仲案字[2017]第495-4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石家庄市新光源燃料有限公司、赵立峰、平立品、李广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在案查封的李广亮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5号楼1层商铺七的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号),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人民币952.97万元;此后,本院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网络拍卖,在本院定于2020年5月20日10时至5月21日10时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的第一次拍卖中,行秀斌作为买受人以人民币1021079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财产,现拍卖价款已全部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登记在李广亮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5号楼1层商铺七的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号),归买受人行秀斌(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白晓飞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