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6744号
申请执行人:周鲁川,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李京,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周鲁川与被执行人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6民初92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李京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前一次性向周鲁川清偿借款本金4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京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网络资金。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京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车辆档案。被执行人李京在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设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京名下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6319.01元,并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实施信用惩戒。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民初9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茹-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