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湘0726民初1450号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四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四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726民初1450号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地税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853730761。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望,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四飞,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张四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四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四飞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2.判令张四飞立即返还租赁钢管9441.7米、扣件24382个、0.2m套筒642支,如张四飞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6元/米、扣件5元/个、0.2m套筒10元/支的标准赔偿损失;3.判令张四飞支付2020年6月30日前的租金311483元,并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6元/个/天、套筒0.02元/支/天的标准支付前述租赁物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4.判令张四飞按每月欠付租金(占有使用费)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7394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30日,张四飞在建设石门时代华府工程时与安达公司签订《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张四飞向安达公司租赁钢管84916米、扣件75903个、0.7m顶托2033套、0.2m套筒1300支。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张四飞应付租金549153元,税金23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7394元,未返还的租赁物赔偿款279397.2元(钢管9441.7米*16元/米+扣件24382个*5元/个+0.2m套筒642支*10元/支),抵减张四飞向安达公司已付租金230000元,多返还的0.5m顶托2套、0.7m顶托3套的价款115元(0.5m顶托2套*20元/套+0.7m顶托3套*25元/套),已付租金230000元和押金10000元后,张四飞应支付安达公司798159.2元。安达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张四飞未答辩。安达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租赁入库单》《租赁结算清单》《石门县建设设备租赁行业协会关于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及安达公司自行计算的租金及违约金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石门县建设设备租赁行业协会关于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和张四飞签名的《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租赁入库单》《租赁结算清单》等证据在张四飞未提出异议和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安达公司制作的未经张四飞签名确认的租金及违约金清单,本院仅对安达公司于己不利的自认事实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0日,张四飞与安达公司签订《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四飞为建设时代华府项目部工程,租用安达公司钢管、扣件、顶托;租金为:48×3mm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6元/个/天、30×500mm顶托0.025元/套/天、30×700mm顶托0.035元/套/天,如需刷漆管则按0.25元/米计算,彩管按0.3元/米,费用由张四飞承担,租金计算日期以双方办理的《出库单》《入库单》日期为准;每月对账、安达公司收上月的租金、费用及赔偿金,并按月租金的7%交纳税金;张四飞应妥善保管租赁设备,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设备毁损、灭失的,按以下价格赔偿:钢管20元/米、扣件6元/个、500mm顶托20元/套、700mm顶托25元/套;如张四飞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或工程竣工后不返还租赁设备的,安达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将设备撤回;张四飞逾期支付租金、费用及补偿款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按所欠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后张四飞向安达公司租赁0.2m套筒,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0.2m套筒的租赁价格为0.02米/支/天。安达公司制作的《2018年3月25日至9月租赁结算清单》载明,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张四飞租赁安达公司外径48mm钢管累计77948.3米、扣件75527个、30×500mm顶托-2个,30×700mm顶托-3个,前段租费85559元,本段租费212859元,租费合计298419元,前段收款10000元,应收账款208419元。张四飞于2018年10月11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安达公司制作的《2018年11月27日至11月租赁结算清单》载明,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张四飞租赁安达公司外径48mm钢管累计46301.9米、扣件58840个、30×500mm顶托-2个,30×700mm顶托-3个,前段租费359476元,本段租费2905元,租费合计362382元,前段收款100000元,应收账款212382元。张四飞于2018年12月11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安达公司制作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租赁结算清单》载明,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张四飞租赁安达公司外径48mm钢管累计27446米、扣件37216个、30×500mm顶托-2个、0.2m套筒1237支,前段租费362382元,本段租费54294元,租费合计416676元,前段收款150000元,收款合计200000元,按实收税2330元,应收租赁款219006元。张四飞于2019年3月18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安达公司制作的《2019年3月5日至5月租赁结算清单》载明,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张四飞租赁安达公司外径48mm钢管累计11596米、扣件24689个、30×500mm顶托-2个、0.2m套筒792支,前段租费418930元,本段租费33531元,租费合计452460元,前段收款200000元,收款合计200000元,按实收税2330元,应收租赁款254790元。张四飞于2019年6月4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10月19日,张四飞向安达公司返还48mm钢管2154.8米、扣件307个、0.2m套筒150支。截止到2019年10月19日,张四飞仍旧租赁安达公司外径48mm钢管9441.2米、扣件24382个、0.2m套筒642支。安达公司制作的《张四飞(石门县时代华府)租赁结算汇总》载明,安达公司在2018年2月、4月、8月、9月、10月、11月向张四飞分别收款1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元、50000元,在2019年2月、11月分别收款50000元、30000元。此后,张四飞再未向安达公司租赁或归还租赁物,也未支付过任何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另,安达公司认可收取张四飞押金10000元,并同意抵扣张四飞所欠租金。石门县建设设备租赁行业协会于201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的通知》载明0.2m套筒的成本价为10元/支。

本院认为,安达公司与张四飞之间的《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由双方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租赁合同约定“每月对账,甲方收上月租金、费用及赔偿金”,根据该约定可知:双方对租金的结算方式约定为每月结算对账,对给付租金的时间应认定为次月月末前。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结算形成了部分“租赁结算清单”,其中最后一次结算为2019年5月,对该月“租赁结算清单”载明的租赁物数量及已给付租金金额、欠付租金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张四飞对其已返还租赁物、已给付租金的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张四飞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安达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19日《租赁入库单》所载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予以确认,对安达公司在其制作的《张四飞(石门县时代华府)租赁结算汇总》中自认的张四飞已支付租金时间及金额予以确认。根据上述事实,本院核算张四飞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的租金如下表: 张四飞租金核算表 租金起止日期 天数 钢管 (0.008元/米/天) 扣件 (0.006元/个/天) 套筒 (0.02元/支/天) 租金总额 数量(米) 租金 数量 租金 数量 租金 2019-6-1 2019-6-30 30 11596 2783.04 24689 4444.02 792 475.2 2019-7-1 2019-7-31 31 11596 2875.808 24689 4592.154 792 491.04 2019-8-1 2019-8-31 31 11596 2875.808 24689 4592.154 792 491.04 2019-9-1 2019-9-30 30 11596 2783.04 24689 4444.02 792 475.2 2019-10-1 2019-10-18 18 11596 1669.824 24689 2666.412 792 285.12 2019-10-19 2019-10-31 13 9441.2 981.8848 24382 1901.796 642 166.92 2019-11-1 2019-11-30 30 9441.2 2265.888 24382 4388.76 642 385.2 7039.85 2019-12-1 2019-12-31 31 9441.2 2341.418 24382 4535.052 642 398.04 7274.51 2020-1-1 2020-1-31 31 9441.2 2341.418 24382 4535.052 642 398.04 7274.51 2020-2-1 2020-2-29 29 9441.2 2190.358 24382 4242.468 642 372.36 6805.19 2020-3-1 2020-3-31 31 9441.2 2341.418 24382 4535.052 642 398.04 7274.51 2020-4-1 2020-4-30 30 9441.2 2265.888 24382 4388.76 642 385.2 7039.85 2020-5-1 2020-5-31 31 9441.2 2341.418 24382 4535.052 642 398.04 7274.51 2020-6-1 2020-6-30 30 9441.2 2265.888 24382 4388.76 642 385.2 7039.85 2020-7-1 2020-7-31 31 9441.2 2341.418 24382 4535.052 642 398.04 7274.51 2020-8-1 2020-8-5 5 9441.2 377.648 24382 731.46 642 64.2 1173.31 总计                 10446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张四飞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9年11月,至起诉时已累计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张四飞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安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安达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安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起诉前曾通知张四飞解除租赁合同,但安达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要求张四飞返还租赁物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视为安达公司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案涉租赁合同自安达公司起诉时(即2020年8月5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张四飞应当向安达公司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应依约折价赔偿。租赁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为:按照钢管20元/米、扣件6元/个。庭审中,安达公司主张按照市场价钢管15元/米、扣件5元/个折价赔偿,低于合同约定价格,本院予以支持。另,安达公司主张0.2m套筒按10元/支的价格予以折价赔偿,符合行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张四飞未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前,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同时,安达公司有权要求张四飞承担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案涉租赁合同约定“应按所欠租金、费用及赔偿款逾期期间每月支付3%的违约金”,安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按所欠租金、费用及赔偿款逾期期间每月支付3%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安达公司因张四飞逾期支付租金所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即为租金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张四飞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按照本案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3倍(即年利率5.005%)来计算,见下表: 张四飞违约金计算表 时间 结算 租金 产生 租金 给付租金   计息时间 利息(年利率5.005%) 时间 金额 计息租金 起 止 2018.3 84425   2018.4 10000 74425.00 2018-5-1 2018-5-31 310.41 2018.4 108425       108425.00 2018-6-1 2018-6-30 452.22 2018.5 142753       142753.00 2018-7-1 2018-7-31 595.40 2018.6 176375       176375.00 2018-8-1 2018-8-31 735.63 2018.7 211117   2018.8 20000 191117.00 2018-9-1 2018-9-30 797.12 2018.8 225644   2018.9 50000 175644.00 2018-10-1 2018-10-31 732.58 2018.9 208419   2018.10 10000 198419.00 2018-11-1 2018-11-30 827.57       2018.11 50000 148419.00 2018-12-1 2018-12-31 619.03 2018.11 212382       212382.00 2019-1-1 2019-1-31 885.81 2018.12 235865       235865.00 2019-2-1 2019-2-28 983.75 2019.1 255266   2019.2 50000 205266.00 2019-3-1 2019-3-31 856.13 2019.2 219006       219006.00 2019-4-1 2019-4-30 913.44 2019.3 232798       232798.00 2019-5-1 2019-5-31 970.96 2019.4 244695       244695.00 2019-6-1 2019-6-30 1020.58 2019.5 254790       254790.00 2019-7-1 2019-7-31 1062.69 2019.6   7702.26     262492.26 2019-8-1 2019-8-31 1094.81 2019.7   7959.00     270451.26 2019-9-1 2019-9-30 1128.01 2019.8   7959.00     278410.26 2019-10-1 2019-10-31 1161.20 2019.9   7702.26     286112.52 2019-11-1 2019-11-30 1193.33 2019.10   7671.96 2019.11 30000 263784.48 2019-12-1 2019-12-31 1100.20 2019.11   7039.85     270824.32 2020-1-1 2020-1-31 1129.56 2019.12   7274.51     278098.83 2020-2-1 2020-2-29 1159.90 2020.1   7274.51     285373.34 2020-3-1 2020-3-31 1190.24 2020.2   6805.19     292178.53 2020-4-1 2020-4-30 1218.63 2020.3   7274.51     299453.04 2020-5-1 2020-5-31 1248.97 2020.4   7039.85     306492.89 2020-6-1 2020-6-30 1278.33 2020.5   7274.51     313767.40 2020-7-1 2020-7-31 1308.67 2020.6   7039.85     320807.25 2020-8-1 2020-8-31 223.01 2020.7   7274.51 8.5扣押金 10000 318081.76 2020.8.5   1173.31  多顶托  115 319140.07 总计   104465.07   230000       26198.20 安达公司同意将收取张四飞的押金10000元抵扣租金,该押金于合同解除时予以抵扣。安达公司在诉状中自认多收取张四飞返还0.5米顶托价值40元、0.7米顶托价值75元,共115元,于合同解除时予以抵扣租金。2020年8月5日合同解除后,张四飞应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并对未付租金按照年利率5.005%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该部分利息以不超过安达公司请求的违约金金额207394元为限。对未返还租赁物或未折价赔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不再计收利息(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四飞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建筑设备(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

二、张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9140.07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止的违约金26198.2元,并对未付租金按照年利率5.005%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项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07394元为限。

三、张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9441.2米(规格48mm)、扣件24382个、0.2m套筒642支。如果张四飞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5元/米、扣件5元/个、0.2m套筒10元/支的标准折价赔偿。张四飞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6元/个/天、0.2m套筒0.02元/支/天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81元,减半收取计2990.5元,石门安达建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0.5元,张四飞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繁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涛

书记员郑寒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