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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589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黄伟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黄伟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58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

负责人:罗天。

被执行人:黄伟秋,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秋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3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492.53元及透支利息等暂计95830.5元,执行费1337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黄伟秋名下存款10403.84元。另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向荣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刘国樑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坤龄 关注公众号“”